职责与责任
根据第2547号《高等教育法》(第51、53、53/E条)及第124号法令;
1. 作为大学行政组织负责人,就该组织的运行向校长履行职责,
2. 作为对大学校长负责并直接隶属于校长的管理人员,执行校长的命令和指示,
3. 领导和管理大学各处室、主任办公室、学院、研究所、高等学校及职业学校秘书处,
4. 作为大学行政组织负责人开展工作并作出必要决定
5. 确保大学行政组织各单位高效、有序、协调运行,
6. 在大学参议会和管理委员会中履行记录员职责,
7. 将大学参议会和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确保其书面化、分发、归档并公布,
8. 根据法规规定,在其作为当然成员和/或经选举或任命成为成员的委员会中履行职责并参加表决,
9. 就大学内由校长任命的公务员提出任命建议,
10. 就校长办公室及隶属校长办公室机构中由校长任命的辅助服务类人员提出任命建议,
11. 就大学行政组织中拟任用的人员向校长提出建议,
12. 作为各大学总秘书处所属单位的纪律主管,对纪律事务作出决定,
13. 主持为校长办公室所属单位公务员设立的纪律委员会,
14. 在作为大学支出授权人的校长认为必要并在适当范围内授权时,行使支出权限(作为支付命令授权人),
15. 确保新闻与公共关系服务的开展,
16. 负责校长办公室的公文往来,
17. 组织校长办公室的礼宾、访问和典礼事务,
18. 履行校长交办的类似职责。


